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86號原 告 吳紫瀅被 告 吳賴波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繼承人吳天賜與被告吳賴波間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契約關係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法律關係均不存在。㈡被告吳賴波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於101年5月11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覆登記為被繼承人吳天賜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見本院卷附原告115年2月3日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訴之聲明欄所載)。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使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吳天賜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照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系爭房地近一年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67萬3,230元,即每平方公尺約20萬3,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70平方公尺,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1,425萬5,640元(計算式:70×203,652=14,255,640),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5萬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系爭房地標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同段84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