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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00號原 告 洪綉鑾法定代理人 陳嫊珍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被 告 簡素瑛

陳宥霖

陳蓉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斷。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且與系爭房地同屬於屋齡40年之住家用公寓,最近之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0萬7,300元;系爭房屋面積為112.6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103.52+陽台9.12=112.64),有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重司調字第234號卷第161頁)。據此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為1,208萬6,272元(計算式:107,300×112.64=12,086,27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8萬6,2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6,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