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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08號原 告 邵敬箎被 告 邵敬枋訴訟代理人 林儒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6月30日 114年9月2日 (2+65/365) 5% 2萬1,780.82元 小計 2萬1,780.82元 合計 22萬1,781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