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14號原 告 建明電子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黃鵬 同上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被 告 廖秀香即廣繼電科技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萬6,256.67美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1月2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61元計算,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6,25
6.67美元換算為新臺幣即為114萬6,073元【計算式:3萬6,256.67×31.61=114萬6,0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114萬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