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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24號原 告 李阿呅被 告 李俊仁

蕭京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6萬7,031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萬4,4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李俊仁(下稱李俊仁)有3,226萬7,031元

之補償費債權,詎李俊仁為規避其名下不動產遭強制執行,先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將附表一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蕭京娥(下稱蕭京娥),嗣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於同年3月15日移轉登記予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復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11年12月16日將附表二所示房地移轉登記予蕭京娥,李俊仁、蕭京娥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贈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屬無償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提起本訴,聲明:⒈李俊仁、蕭京娥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依序登記日期為110年2月26日、111年12月1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其登記發生原因之贈與債權行為,應予撤銷;⒉蕭京娥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依序登記日期為110年2月26日、111年12月1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⒊台新銀行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0年莊信字第85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110年3月1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㈡原告上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被

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李俊仁所有,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

㈢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面積為1,273.63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萬9,0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故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價額約為3億1,713萬3,870元【計算式:1273.63㎡×24萬9,000元=3億1,713萬3,870元,元以下4捨5入】;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鄰近且客觀條件相似之房地1年內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7萬6,95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價額約為4,871萬9,919元【計算式:(138.60㎡+7.67㎡+14.49㎡+35.50㎡+79.07㎡)×17萬6,951元/㎡≒4,871萬9,919元】。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3億6,585萬3,789元【計算式:3億1,713萬3,870元+4,871萬9,919元=3億6,585萬3,789元】,遠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226萬7,0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6萬7,0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4,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273.63 全部附表二:

土地部分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11.52 10萬分之2105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次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新莊區中原段2414建號 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 4層 層次面積:138.60 總面積:138.60 全部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7.67 雨遮:14.49 共有部分: 同段2430建號,面積:1635.8㎡,權利範圍:10萬分之2170。 同段2431建號,面積:4557.19㎡,權利範圍:10萬分之1735(含停車位編號45,權利範圍10萬分之877)。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