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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39號原 告 林暉淙被 告 台灣尊勝法林佛學會兼法定代理人 周雅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台灣尊勝法林佛學會(下稱佛學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9日會員大會決議不存在。㈡確認被告佛學會於111年11月27日理監事會議選任被告周雅容為理事長之決議(下稱系爭理監事會議)為無效。㈢確認被告周雅容與被告間第五屆理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均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乃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估算,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均核定為165萬元,又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即被告周雅容與被告佛學會間之委任關係為確認系爭理監事決議是否存在之法律效果,自經濟上觀之,兩者訴訟目的一致,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