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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40號原 告 陳 肯訴訟代理人 陳璽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華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