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42號原 告 王筱媛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上列原告對被告沈美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永慶房屋雙和智光直營店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