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45號原 告 巧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鍾昀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611元(計算式:662,611元+425,000元=1,087,6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