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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50號原 告 江俊龍被 告 凱撒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棋隆訴訟代理人 王姿喻訴訟代理人 蘇晏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高棋隆為被告凱撒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訴時,被告凱撒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蘇文泰,嗣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同年9月11日經第29屆職務推選會議改選法定代理人為高棋隆,並已於114年9月22日向新北市政府三重區公所報備在案,此有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4年9月25日新北重工字第1142183639號函附卷可參。惟被告凱撒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高棋隆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高棋隆為被告凱撒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