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51號原 告 開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覺明即圓成營造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5,6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