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52號原 告 謝汶玲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被 告 曾韋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區段142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原告雖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件以證明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惟該契約書係於民國109年間所簽訂,顯非本件114年9月10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且客觀條件相似之房地1年內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1,589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又系爭房屋面積共168.26平方公尺【計算式:89.63㎡+6.55㎡+1.7㎡+10,706.63㎡×206/100000+27,932.11㎡×173/100000≒168.26㎡】,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8,775,965元【計算式:168.26㎡×111,589元/㎡≒18,775,965元,元以下4捨5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75,9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