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53號原 告 連鑛輝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崔皓翔律師被 告 陳人豪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律師
王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與訴外人王月嬌間,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下稱系爭房地,聲明未載明坐落土地地號、權利範圍及建物之權利範圍,並不明確,請斟酌變更之)所訂立之贈與契約無效。㈡確認被告與訴外人王月嬌間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斷,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最近之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1,579元,系爭房屋面積為68平方公尺,有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據此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為8,947,372元(計算式:131,579×68=8,947,37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47,3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