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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67號原 告 葉貽略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被 告 侯喬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與所坐落土地合稱「系爭房地」)遷讓返還原告等語,而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市價為據,經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1萬5,5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4714萬3,43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103.05+9.39+(1,580.66×3156/100000)+(7595.88×743/100000)㎡×21萬5,500元=47,143,430元】;又上開交易價額並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坐落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坐落土地11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萬4,000元,則系爭土地114年之現值應計算為1,296萬8,135元【計算式:2,221.21㎡×33萬4,000元/㎡×17480/0000000=1,296萬8,135元】,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232萬1,900元,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為15.19%【計算式:2,321,900元÷(2,321,900元+12,968,135元)=15.19%,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716萬1,087元【計算式:47,143,430元×15.19%=7,161,087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61,087元。又原告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52,000元,並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25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52,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13,087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