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81號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被 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86,0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附件一所示KNX開發工具與KNX收發工具予原告。㈢被告應返還KNX會員使用權限與附件二所示之KNX工具軟體與EITT測試軟體予原告。原告訴之聲明㈠部分,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自上開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5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51,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㈡、㈢部分,依原告陳報訴之聲明㈡、㈢所指KNX工具及會員使用權益、及軟體之價值共計155,187元,有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06,386元(計算式:8,951,199+155,187=9,106,3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286,045元 1 利息 8,286,045元 113年5月9日 114年12月15日 (1+221/365) 5% 665,153.75元 小計 665,153.75元 合計 8,951,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