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83號原 告 廣輝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詠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