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88號原 告 金色米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慧康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複代理人 黃致瑜律師被 告 許美蓮
沈鳳煌王清敏蕭三賢陳瑞菊沈妏穗黃東鐘林柏誼楊家程錢昭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錢麗燕
劉懿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錫卿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蕭仁杰律師被 告 蔡明勲
蘇順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322⑴至322⑹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請求被告等人給付如附表所示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日起至騰空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及每期清償期屆至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告請求系爭土地遭被告等人占用之面積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20日莊土測字地92200號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其面積共計61.96㎡(計算式:9.32㎡+7.59㎡+12.21㎡+10.25㎡+7.01㎡+15.58㎡=61.96㎡),有系爭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查(見114年度重調字第10號卷第397頁),此項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原告請求拆屋還地可得之利益即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斷,並依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2,631元,是此項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15,817元(計算式:182,631元/㎡×61.96㎡=11,31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起訴前5年已發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23,935元。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不當得利及自起訴後至騰空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期給付不當得利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均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3,139,752元(計算式:11,315,817+1,823,935=13,139,7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請求起訴前5年不當得利數額 (單位:元∕新臺幣) 1 許美蓮 226,503 2 沈鳳煌 113,252 3 王清敏 113,252 4 蕭三賢 113,252 5 陳瑞菊 184,459 6 沈妏穗 92,230 7 黃東鐘 92,230 8 林柏誼 92,230 9 蔡明勳 148,369 10 楊家程 209,734 11 錢昭腰 124,552 12 蘇順彬 124,552 13 劉懿文 189,320 原告請求不當得利總金額 1,82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