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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92號原 告 張志雄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複 代理人 張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彥輝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萬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