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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05號原 告 漢霖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9,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