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14號原 告 宋純吉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慧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除於114年11月15日24時前從原告合庫帳戶補扣113年2月份為扣繳之管理費1,494元外,不得再主張原告欠繳管理費。此項訴之聲明不明確,或有請求確認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對原告之管理費債權除新臺幣(下同)1,494元以外不存在之意思,請原告自行考慮後,具狀變更本項訴之聲明。
二、如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對原告之管理費債權除新臺幣1,494元以外不存在,則應具狀查報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向原告主張之管理費數額。
三、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㈢項請求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除未出席區權會因素外,不得以欠繳費用為由,擅自扣住戶的區權會出席獎金。惟此項聲明請求給付之內容不明確,未達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請原告斟酌本項聲明之妥當性,考慮是否具狀撤回此項聲明,保留訴之聲明第㈡項請求給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獎金500元即可。
四、另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之對象均為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惟所列被告為曾慧娟;請原告自行確認後,考慮是否變更本件被告為宏璽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