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32號原 告 周芳伃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複 代理人 梁齡宇律師被 告 周瑋儒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周瑋儒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行為,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塗銷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被告周瑋儒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之系爭不動產價值而為計算,而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2,773,5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77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9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25290/800000 土地面積1713.65㎡×114年公告土地現值97,600元/㎡×225290/800000=47,100,321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25290/800000 土地面積570.24㎡×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7,600元/㎡×225290/800000=15,673,263元 合計 62,773,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