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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536號原 告 李依庭以上原告與被告GOOGLE帳號暱稱TWH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可資特定被告GOOGLE帳號暱稱TWH身分之資料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聲請調查證據方式向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函詢GOOGLE帳號暱稱TWH之帳號所有人基本資料,迄未獲該公司回覆,茲裁定命原告補正可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