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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40號原 告 周家震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浩、洪子軒、軒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