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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41號原 告 春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詩宜倩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5萬9,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