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42號原 告 陳梓寧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複 代理人 林原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勝、吳珮慈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