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48號原 告 江承諺被 告 江妍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