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69號原 告 陳廷宇即築本屋上列原告與被告邰煒哲即源禧商行、劉威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