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71號原 告 陳奕橙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律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