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16號原 告 陳嘉華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周家偉律師林惠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藝馨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