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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25號原 告 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原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1萬1,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4,6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4,1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