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26號原 告 翊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勝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8,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