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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630號原 告 林佩萱

顏克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周聖諺律師吳品蓁律師被 告 莊小嫺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76,471元(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已能涵括備位聲明請求之內容,實質上為單一聲明,而為數訴訟標的先後之主張,應屬類似預備訴之合併,請原告斟酌是否變更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擇其金額高者即800,000元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