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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7號抗 告 人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余蔡誌朗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114年度審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