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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84號原 告 陳盈榛訴訟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被 告 陳永德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被 告 王志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1,995元(訴之聲明第1項),並請求被告容忍並不妨礙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房屋,將房屋修至不漏水之狀態(訴之聲明第2項);另原告提出單據並查報修繕漏水之預估費用即為84萬1,995元,是此二項聲明間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1,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