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26號原 告 黃洪甜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張智旼律師被 告 黃啟峰訴訟代理人 施品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峰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與原告共同就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至4樓建物之傾斜情形,採取必要之重大修復及補強措施。而據原告提出單據並查報上開修復及補強之預估費用為649萬9,000元,爰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649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500元外,尚應補繳7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