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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原 告 張雲香被 告 藍其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其性質乃因財產權爭訟,且據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未見雙方約定債務履行地,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戶役政資料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