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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原 告 龍觀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瞿博豪被 告 吳志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屬於被告所有,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約為428,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與SUM汽車網網頁截圖可佐,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500元,尚不足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