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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110號原 告 太頂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FILIPA GUIMARAES SERODIO RICCIARDI TRESCA被 告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簡聰義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回饋金及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1,102,786元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2,98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