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原 告 音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龍被 告 蔡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應將該印鑑章返還予原告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依首揭法條,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