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原 告 朱嘉壕被 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以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見本院卷第47至50頁)。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