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3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陳佩君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陳南宏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取提存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886元,暨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1,88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