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江冠毅被 告 偉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2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1日之利息,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9,7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差額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金額均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28,000元) 1 利息 828,000元 114年7月31日 114年11月11日 (104/365) 5% 11,796元 小計 11,796元 合計 839,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