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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29號原 告 郭媛璇被 告 王文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居所不明,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74,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查,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址為新北○○○○○○○○,被告最後居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且原告亦無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有何特別審判籍之約定。準此,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