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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原 告 林家慶被 告 王寀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具狀變更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借款債權美金185,000元(計算式:20,000+60,000+25,000+80,000=185,000)不存在。查原告變更聲明之書狀到院時即民國114年12月1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46元,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100元(計算式:185,00031.46=5,820,1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71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3,964元,尚不足45,74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