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原 告 蘇柏睿被 告 陳力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74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3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9至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