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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原 告 王東泉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訴訟代理人 簡湘盈

陳延華上列原告因請求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被告等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就被告部分無審判權而以113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卷第9頁),惟按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鋪設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下管線移除等情,經核原告所請求拆除之地下管線係設置於土地下層,該管線設置範圍之面積難以測量,且此部分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原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再繳納1萬6,805元(計算式:20,805-4,000=16,8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