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原 告 王東泉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訴訟代理人 簡湘盈
陳延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5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