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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56號原 告 楊智明被 告 林平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借據,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據第7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