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69號原 告 佑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佑榮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欣昱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55元。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1,380,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80,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955元後,尚應補繳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