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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84號原 告 郭于緁被 告 陳幼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專屬系爭房屋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5-12-24